长期护理保险
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
②年满18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医疗参保人员
属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护理服务发生的床位费、长护险服务项目范围内的生活照料费、与之相关的医疗费用(含护理耗材费)、设备使用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,不设起付标准,由长护险基金按照以下待遇类别及标准支付:
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(一)因年老、疾病、伤残等原因,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,病情基本稳定经失能评估为长护1-3级的人员。
(二)年满60周岁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规定的病种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,经延续护理评估出院后有医疗护理需求的其他失能人员。
长护险失能评估费支付标准:
纳入支付范围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,①经评估为长护险2-3级:全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,个人无需支付。②经评估为长护1级: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个人各支付50% ③经评估为其他情形:个人支付1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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